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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经典!安徽芜湖税局才公布的出口退税稽查大案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芜税稽公告〔2019〕4005号

2019年4月25日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公司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已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25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1

企业名称: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91340200343934382A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稽处〔2019〕26 号

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3934382A):

      我局从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2015年6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成立至2016年6月没有实际生产能力,不符合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的条件,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50472657.94元,主要证据有:

       1、你单位在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立户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送电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2016年6月份起才取得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资发放情况:2015年9月开始,你单位通过扬子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代发工资,2015年9月,全部人员共74人发放工资127553元;2015年10月,共78人发放工资173962元;2015年11月,共77人发放工资173962元;2015年12月,共77人发放工资155307.17元。2016年1月会计凭证记载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为54人,但当月工人实际出勤工作只有10天;2016年2月会计凭证记载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为54人,但当月工人实际出勤工作只有10天;2016年3月会计凭证记载新增员工商业保险102人,其中有十分之一为管理人员;

      3、你单位 2016年6月10日委托安徽林汐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徽林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对1#食堂、2#办公楼、6#、7#楼进行低压供电、装饰装修施工,当年12月10日竣工;

      4、你单位 2015年12月取得深圳市创楠欣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开具内容为生产线和工作台,金额456444.55元,进项税额77595.45元。2016年4月会计凭证记载提取上述设备折旧4期。

      经查,你单位2016年6月记账凭证744号记载,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华为各款手机(详见销货清单复印件),价税合计17898555元,不含税金额15297910.19元,进项税额2600644.81元,累计发票17份。在2016年6月收到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在认证当月申报抵扣。经到你单位实际经营地调查,2016年6月在账务上做入库处理,但仓库没有发现有该手机的库存,也没有发现该批次购进型号手机对外销售的凭证。

      经查,你单位2016年4至7月取得河南信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发票品名为主板加工费,不含税金额6842598.41元,进项税金1163241.63元,价税合计金额8005840.04元。进项税金已通过认证并抵扣。

      从河南信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批物资加工费实际为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加工好的货物均由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提取。河南信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以及5-6月份与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均显示货物为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但在开具发票时,应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发票上购货方名称开具成你单位。

      经查,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6月大量取得河南联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等13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不含税金额110076250.10元,进项税金18712926.88元,价税合计128789213元,明细见下表:

      在取得当月认证申报抵扣,发票货物名称栏开具为详见销货清单,经查13家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销货清单货物详细名称为华为、苹果、三星、小米等各类品牌手机。你单位将对应相同的发票销货清单货物详细名称篡改为各类手机配件。

      处理决定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1,你单位从成立至2016年6月,没有实际生产能力,却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50472657.94元,不符合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规定,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追回你单位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50472657.94元。其中本次检查中的违法事实2、3和4,你单位采取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等欺骗手段等方式获取增值税出口退税22476849.32元,属于骗取出口退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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