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税务局:单证备案和函调两个出口退税事项处理通知书
来源:合肥市税务局
日期:2019.6.5
1、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9-06-05
合税通〔2019〕0401号
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9335X8)
事由:现就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货物提供备案单证事项予以书面告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通知内容:你公司申报的20160901、20161201、20161202和20171201等四个批次出口退税的货物,因核查需要,我局曾多次当面和电话通知你公司,要求提供相关备案单证,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局提供相关备案单证。为妥善解决你公司申报的出口退税问题,现书面通知你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供上述四个批次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若2019年6月30日前,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供上述资料,将按照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给予处理。
税务机关
2019 年 5月 15日
2、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9-06-05
合税通〔2019〕0001号
安徽楠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BAB63):
事由:告知企业申报的两批次退税审核处理情况。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项第6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被调查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的情形,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
通知内容:1、我局在对你单位申报的20151201批次和20161201批次审核时,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要求,于 2018年7月6日对上述两个批次的供货情况向原安庆市潜山县国家税务局发函,核实函号为1340100201807060001。国家税务总局潜山市税务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向我局复函,复函号为3340824201810250001,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属于异常业务,其异常类型为:(七)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被调查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项第6目的规定,你单位申报的20151201批次退税款为人民币1284958.42元和20161201批次退税款为人民币421367.50元,合计退税额为人民币1706325.92元,做不予退税处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2、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复议机关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税务机关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