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税务局: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营造公平优异营商环境在线访谈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10月22日上午7点30分,淮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戴国琨率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及纳税服务科3个部门的负责同志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
节目一开始,上线局领导主要围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有关话题与广大观众、听众朋友沟通交流,聆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节目中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等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本次上线共接听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关于契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发票等4个咨询和反映问题电话,上线嘉宾现场逐一耐心地进行了解答。下线后,市税务局将持续跟进,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和咨询的问题进一步梳理政策,及时沟通反馈,赢得了纳税人、缴费人的一致好评。
现场答疑内容:
1.简要介绍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情况。
答: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税务局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我市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两年来,共立案检查172户次,确认虚开的金额为42.4亿元,税额为7.62亿元,涉及发票份数10231份,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1起,抓捕犯罪嫌疑人10余人。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发现,在四部门连续开展联合打击虚开骗税的高压态势下,一些违法犯罪份子仍不收敛不收手,部分行业和领域的案件仍呈高发状态,虚开形势仍较为严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涉案行业集中。主要集中在医药经销、废旧物资、成品油经销、部分营改增和农产品收购加工等行业,案件数量和案值超过一半以上。二是“空壳企业”增多。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商事制度改革后设立企业更加便利的机会,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大量“空壳企业”,专门从事虚开发票。三是作案周期缩短。违法犯罪分子采取虚假填列申报表数据、恶意作废发票等方式,暴力虚开后迅速走逃,作案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的甚至当月领票、当月虚开、当月走逃,影响十分恶劣。
下一步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一是在虚开领域,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突出打团伙犯罪、打暴力虚开、打“空壳企业”虚开;二是在骗税领域,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突出打买单配票骗税团伙、打低值高报骗税行为、打道具循环出口骗税行为。行动期间,将采取波次推进、压茬实施的方式,组织实施多个波次的集中统一行动。
2.专项行动是否会给依法经营者带来不利影响?
答:此次专项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旨在切实维护依法诚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专项行动将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对不创造任何实际价值只为骗取国家利益的专业犯罪个人或团伙,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靶向整治,让“假企业”和“假出口”无处藏身。同时,对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增进便利,不给依法经营者带来紧张气氛,不给经济发展增添不利影响。相反,开展专项行动是对依法诚信纳税者最大的维护和最好的服务。
3.纳税人虚开以及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纳税人虚开以及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主要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答: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三种情形。不管有意无意,一旦发生上述行为,都必须接受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规避发票“虚开之险”,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一、购货前核实对方情况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应当警惕,可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二、交易时通过银行转账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收票时信息比对一致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一)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五)审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这“三流”是否一致,并对开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货方和收货方做对应判断。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重点审查。
5.税务机关在打骗打虚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的工作措施?
答: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是税务机关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保证打击效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创新工作机制。也就是上面介绍的联合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成立四部门打击虚开和骗税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和督导全市“双打”工作。二是深化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平台对大量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精准筛选高风险案源,为精准打击虚开和骗税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组建专业团队。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要求,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专业团队,专项负责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列明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土地供应方面都将被限制或禁止。同时,对进入黑名单的涉案人员实施限制出境等措施。
6.介绍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及此次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如何改革到位。
答: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也是个人所税税法的第7次修改。此次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分为两步实施到位。
一是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度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专项扣除是指“三险一金”支出;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减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支出。
7.我市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情况如何?
答:个税改革涉及人员众多,时间紧,任务重。为此,我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一是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完善运行机制。我局按照要求成立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抽调16名干部成立了6个专项工作组,实施集中办公。以25名业务骨干组成个人所得税专家团队,在各纳税服务大厅开展咨询辅导服务。二是强化措施大力宣传新个税法。我局在《淮北日报》进行专题宣传,在门户网站开设宣传专栏,通过微信、微博、QQ群进行广泛宣传。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宣传引导台,放置展板、印制税法培训资料、宣传手册和致纳税人一份信等以指导扣缴义务人学习扣缴客户端操作。三是开展特色服务,助力新政落地。针对10月1日起如何适用新减除标准和新税率的口径,进行针对性宣传。我局第一税务分局成立个性化服务小分队,第一时间深入到大型企业如恒源煤电和淮北矿业,对企业财务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就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系统推广进行政策解读和交流互动,并就ITS操作系统进行了模拟操作与演示,收到很好的效果。四是完成各项环境准备,确保成功上线。开展数据清理,把存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与公安数据进行比对、核验与修正。开展系统压力测试,完成个人所得税软件环境准备,为个人所得税申报做好技术保障。
8.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应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
答: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税法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9.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答: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2.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第四季度税额,前三季度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四季度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
10.简要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三大举措优化办理企业的注销程序。
答:从2018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三大举措,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税务程序,这三大举措,可以简称为免办、即办和简办,具体为: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上述三个举措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具体应用时有没有什么条件、限制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第一个举措“免办”,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针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一定条件下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条件如下: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也就是说,企业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也就是以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不用跑税务局啦!
第二个举措“即办”,是指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针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条件如下: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简单说就是,对上述五种纳税人实行即时申请、即时办结服务,不会拖、不用等。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第三个举措“简办”,是指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包括五个简化: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