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30问
发布日期:2019-06-17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1.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回应企业减税降费的呼声,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提出了新的要求。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省委省政府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考虑此次中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方面,同时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同步研究制定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2019年4月24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4月25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两个《方案》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2.《方案》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3.《方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四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今年调剂比例提高至3.5%。六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七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市级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八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4.《方案》实施后,社保费减收降负初步测算是多少?
答:从我省来看,据初步测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月1日起实施,2019年5月至12月将直接为参保企业减负45.3亿元;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2019年5月至12月养老保险基金减收40.4亿元,两项合计85.7亿元。工伤、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缴费比例政策,预计2019年分别减轻企业负担8亿元和9亿元;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失业保险基金5月至12月减收2.88亿元,工伤、失业保险合计减负19.88亿元。以上各项政策的实施,共计为企业减轻负担105.58亿元。
5.《方案》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率19%。单位缴费比例总体较高,有一定下调空间;从全国看,地区之间差异大,不同地区企业缴费负担不同,竞争不公平,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一是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各地降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6.《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也要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举个例子,假设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比如,按上例,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从6000元改为以3000元下限缴费,则月缴费基数减少3000元,按20%比例缴费,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0元。
7.《方案》关于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对于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将重新进行结算。
8.《方案》关于失业保险延长性降率具体规定哪些?
答: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9.《方案》关于工伤保险延长性降率具体规定哪些?
答: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确定的。2018年我省出台《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22号),将原来各市执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从4‰、2‰、1.5‰统一下调至1.2‰。因此,此次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不再调整,仍为1.2‰。
10.《方案》关于社保费费基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一是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二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三是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四是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五是缴费基数确定。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原办法确定缴费基数,待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前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
11.《方案》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一是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二是各地要合理划分缴费档次,主动宣传“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长缴费、多缴费,提高退休后待遇保障水平。
12.《方案》实施后,社保费征收工作将如何开展?
答:一方面,稳定缴费方式。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继续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对城乡居民社保费缴纳,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一方面,稳定社会预期。严格遵循“两个不得一个务必”,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要求,确保征收工作平稳。
13.《方案》实施后,税务部门如何做好缴费服务?
答:一是按照“简明易行好操作”的要求,及时升级优化相关信息系统,调整参数设置,确保缴费人按照调整后的费率顺利缴费。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完善缴费流程,积极拓展线上、线下缴费方式,为缴费人提供多样化缴费渠道,便利缴费人。三是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缴费渠道,积极探索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经办和缴费服务,进一步提升缴费人获得感。
14.税务系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必须培训哪些税务人员,主要培训哪些内容?
答:培训对象主要为涉及社保费业务的相关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及解读、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流程、相关信息系统操作等。针对不同人员,培训内容要有所侧重。特别是直接面对缴费人的一线人员要全面培训,要确保12366纳税服务一线人员学得懂、答得准,办税服务厅一线人员懂政策、操作熟。
15.税务机关如何提高社保降费政策宣传效果?
答:要注意把握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宣传工作。一是加强与同级人社、医保等部门沟通,统一政策解读口径,并通过建立内部专项工作机制,规范政策宣传内容;二是在开展全覆盖宣传的同时,重点对制造业、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三是要加强税费集成宣传,提升宣传效率。
16.税务机关如何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扩大宣传范围?
答: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广泛开展宣传,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一是在楼宇传媒、公交地铁、商场影院、广播电视等合适的场所开展社保降费政策宣传;二是通过网站专栏、公共信息平台、在线访谈、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岗、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三是适时邀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缴费人参与政策解读,重点针对缴费人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回应和解答。
17.税务机关针对社保降费政策,怎样准备宣传材料?
答: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内容,主动收集、完整梳理本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印制宣传手册,发放给缴费人或在大厅醒目处摆放,提供给缴费人使用。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缴费人的需求和特点,创新制作生动形象、亮眼鲜活的动漫、视频、政策图解等宣传辅导产品,确保缴费人听得懂、看得明、记得牢。
18.如何开展宣传辅导?
答: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合人社、医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降费政策宣传,并切实做好申报缴费辅导工作。各地可以针对社保统筹区之间征收期限、缴费基数、办理流程等政策差异,设置充足的12366远程坐席,为不同地区提供准确、实用的咨询服务。
19.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帮助缴费人提高申报准确率?
答:税务机关应配合人社、医保等部门做好申报核定数据的分析,防止缴费人因核定数据错误导致缴费负担增加。可以通过在线辅导、缴费人自查自检、后台数据校验等措施,努力降低缴费人申报失误率。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监控,窗口人员或税(费)源管理人员发现填报不准确的可疑数据时,及时提示提醒缴费人。对填报错误率较高的缴费人,耐心指导其修改完善申报表。
20.税务机关如何避免办税服务大厅拥堵,提升缴费人体验?
答:各地税务机关应通过时间错峰、场所错峰、渠道错峰等方式,引导缴费人有序申报缴费。要积极拓展网上银行、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便民快捷的缴费渠道。研究完善申报预处理、基数校验等系统规则,扩大“免填单”服务覆盖范围,简化缴费流程。缴费人员集中的服务厅,要采取增设专窗、增加人员、设置咨询坐席等方式,努力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升缴费人的服务体验。
21.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税务机关如何为缴费人办理社保费补缴业务?
答: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用人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欠费时,适用补缴费款所属期当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依据政策规定处理补缴业务。
22.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实施后,退费业务可能增多,税务机关如何应对?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19〕62号)规定,按照方便缴费人的原则,明确退(抵)费规程,细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尽量压缩退(抵)费办理时间,保障缴费人权益。
23.社保降费后缴费人的咨询量可能会有显著增加,税务机关如何应对?
答:各地税务机关一是要确保前期宣传辅导到位,分流缴费人咨询量;二是要收集、梳理缴费人咨询热点,及时制定答复口径;三是要根据缴费人咨询情况适时调配咨询解答人员,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政务交互平台等渠道,认真倾听并及时回应缴费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对于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缴费人到相关部门咨询。
加强与社保部门12333公共服务平台的协同联动,通过电话联接、知识库共享、统一问答口径等方式,共同做好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努力实现两个热线的一键转接。
24.税务机关应如何建立缴费服务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答:各地税务机关要全面评估缴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业务办理、咨询服务、缴费秩序、系统网络、涉费舆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衔接措施,落实首问负责、领导带班、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征缴秩序。
25.税务机关应如何预防服务投诉事件发生?
答: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广泛收集缴费人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缴费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缴费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妥善处理。
26.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置社保费征缴中发生的争议和投诉?
答:各地税务机关要畅通投诉接收和处理渠道,确保投诉受理及时、处置得当、反馈迅速;发生争议事项,主管领导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全程协调处理,做到个个要落实、件件有回音。
27.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涉及外部门,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对涉及外部门的争议事项,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通过政府负责人牵头的部门协调机制联合做好解释和处理工作。
28.为落实《方案》要求,我省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参数应如何调整?
答:征收系统需修改适用费率、有效期起止参数。实现路径是:税务机关通过前台菜单“社会保险费费率设置”选择降费涉及的不同险种,修改适用费率、有效期起止参数,保存后自动生效。建议参数调整后,再联系技术开发厂商现场人员进行确认,以确保无误。省局统一调整,各地加强业务验证,与现行费率不一致的地方及时修正。
29.按照社保降费政策调整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参数后,我省是否需要进行系统数据更新?
答:费率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参数设置后,点击保存即可生效,无需进行数据更新。
30.税务机关如何预防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运行风险?
答:各级税务机关要对部门数据交互、社保费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与日常维护,保证各操作系统顺畅运行。一旦发生系统或网络故障导致部分窗口或大厅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请技术人员排除故障。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导税(费)台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有序引导缴费人去其他窗口办理业务,或用电子显示屏提醒缴费人,告知缴费人相应的措施,避免缴费人误解。重大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