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双层合伙企业纳税地点、交际应酬、出口免税进项处理等问题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日期:2019.7.1
1、案例:A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在合肥市高新区,A的一个有限合伙人B合伙企业注册在外省,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自然人CDE请问:自然人CDE源于A企业的所得,是由A在高新区代扣代缴(即个税缴纳在高新区),还是由B在外省代扣代缴(即个税流出至外省)?有何依据?谢谢
答: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请问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申报免税收入后,进项税需要做转出处理吗?如要转出,进项税转出金额如何确定?
答: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3、按照(皖国税函[2009]105号)第三大条,第三小条“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有如下问题确定:1、业务招待费中发生维护客户关系的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货物(如:刀具、土特产等),可否按规定不做视同销售同时进项税也不抵扣。2、业务招待费中发生维护客户关系的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货物(如:体检服务、旅游服务、住宿、餐饮等)可否参照上述规定不做视同销售但进项税正常抵扣
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不得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4、保险公司购入服务后免费提供给客户或营销员,比如招待客户去旅游(会计上将支付给旅行社的支出计入宣传费或招待费等科目),组织营销员旅游或看电影(会计上将支付给旅行社或电影院的支出计入佣金支出,实际是支付佣金的一种形式)等等,此类业务在增值税上是否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购入服务,应属于公司发生支出用于消费,这些服务一经消费即不复存在,不存在“转售”服务的问题,故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同时,该项购进服务属于用于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我公司理解是否正确,不做视同销售是否可行。备注:营销员为于公司签订代理制合同,并非公司员工;客户也非员工。上次的此问题已经咨询,但是答复是员工的问题,因此希望请重新答复。
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不得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5、安徽省各地市单位是否每年都要参与纳税信用等级参评,还是有个别地区是采取抽查的方式参与评级。盼回复,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