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19〕120025号
合肥高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MU4N529)
公布日期:2019.7.19
我局对你单位取得的1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繁昌县泽丰堂保健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03份、繁昌县惠春堂保健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94份)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繁昌县泽丰堂保健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3400154130,04213141-04213147、04190043-04190059、04215371—04215385;3400161130,06140277-06140280、06140282,06140283、06140286、06140287;3400162130,06003106-06003130;3400163130,01144925-01144949、01694236-01694241;涉及金额共计9106231.39元,税额1548059.61元,价税合计10654291元),其中82份已经认证,21份没有认证(除发票代码及号码:3400163130,01144935-01144949、01694236-0169424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以外,其余均已认证)。
你单位取得繁昌县惠春堂保健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号码3400163130,01144885-01144909、01694211-01694225;3400154130,04215336-04215349、04215351-04215360;3400162130,06008046-06008070;3400161130,06163114-06163118;涉及金额共计8468461.33元,税额1439638.67元,价税合计9908100元),其中68份已经认证,26份没有认证,(除发票代码及号码:3400163130,01144899—01144909、01694211—0169422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以外,其余均已认证)。
以上认证过的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于认证当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原安徽省繁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应补增值税分别为:2016年7月196752.28元、2016年8月149007.78元、2016年10月726.02元、2016年11月285076.96元、2016年12月353076.97元、2017年1月235384.65元、2017年2月303515.43元、2017年3月91211.55元、2017年6月317507.74元、2017年7月318226.97元,合计2250486.3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上述查补增值税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为:2016年7月13772.66元、2016年8月10430.54元、2016年10月50.82元、2016年11月19955.39元、2016年12月24715.39元、2017年1月16476.93元、2017年2月21246.08元、2017年3月6384.81元、2017年6月22225.54元、2017年7月22275.89元,合计157534.0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上述查补增值税同时补缴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016年7月5902.57元、2016年8月4470.23元、2016年10月21.78元、2016年11月8552.31元、2016年12月10592.31元、2017年1月7061.54元、2017年2月9105.46元、2017年3月2736.35元、2017年6月9525.23元、2017年7月9546.81元,合计67514.59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上述查补增值税同时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016年7月3935.05元、2016年8月2980.16 元、2016年10月14.52元、2016年11月5701.54元、2016年12月7061.54元、2017年1月4707.69元、2017年2月6070.31元、2017年3月1824.23元、2017年6月6350.15元、2017年7月6364.54元,合计45009.73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查补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