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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省局处室审核后发布的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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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省局处室审核后发布的热点问题汇编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日期:2019.10.16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8月)

发布时间 : 2019-09-30

来源 : 安徽税务

一、公交公司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报时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核定优惠表格?

解答: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二、国内企业找国外企业设计建筑物,国内企业履行代扣缴增值税后,城建教育附加是否代扣代缴?

解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谢璐

三、进口货物是否需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答: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谢璐

四、企业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解答: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含视同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其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文件依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五、纳税人装修停业期间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解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六、物业公司出租全体业主所有的商铺(未建立业务委员会)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保险费用和公积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八、过节给员工发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九、单位员工因公受伤公司发放一笔2000元的慰问金是否属于临时性的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单发发放给员工的慰问金,如符合以上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一、学生参加实习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二、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三、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何时确认收入?

解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四、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疑点信息处理时间是否有限制?

解答: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后,收到国税机关推送的预缴数据扫描疑点信息,认为确属申报表填写错误的,可在报送下一季度申报表之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

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后,收到国税机关推送的汇缴数据扫描疑点信息,认为确属申报表填报错误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通过互联网(或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推送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疑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五、企业工会经费以前年度有错报多缴的,如何处理?

解答: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过程中,因误收、错收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应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方总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直接退还缴费单位,并在缴费凭证上注明已退款项、加盖工会印章,同时将退费信息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不办理退付业务。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

非税收入处审核:郭菁菁

十六、公司招用的退役士兵员工本月退休,退役士兵优惠税额如何计算?

解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七、纳税人房产过户使用发票是否可以至办税厅申请领用六联专用发票?

解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八、棉纱生产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适用的是否是成本法?

解答: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文件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九、纳税人补缴营业税的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二十、纳税人多缴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解答: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审核:赵旖旎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7月)

发布时间 : 2019-08-22

来源 : 安徽税务

一、企业更换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二、纳税人新建的房产已交付使用,但是没有结算也没有取得产权证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三、个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申请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认其真实性?

解答: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诚

四、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解答: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占用的土地何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六、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是否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解答: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享受免税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解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九、港口的码头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一、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解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二、新三板企业分红股权激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三、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解答: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否包含省外购买的房屋?

解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所以省外的房屋不作为判断依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六、公司支付给去世员工的慰问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七、个人股东无偿把股权转让给女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需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八、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有最新优惠政策?

解答: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非税收入处审核:李文翠

十九、企业发生扶贫货物捐赠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二十、一般纳税人申报环境保护税,应当申报A表还是B表?

解答:《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吴成长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6月)

发布日期:2019-07-23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能否取得纸质的完税证明?

解答: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二、企业将秸秆加工成木板再销售,增值税是否有税收优惠?

解答:综合利用产品为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三、律师办理案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四、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五、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借款未归还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六、企业宣告破产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时,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八、企业认缴资本1亿,现已认缴5000万,在认缴剩余5000万期间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解答: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九、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解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年度中间注销登记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年报税款所属期应按什么时间段选择?

解答:“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一、纳税人以拍卖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在何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二、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否可以给予减免?

解答: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三、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该项规定有无申请时限的规定?

解答: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或困难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四、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十五、母公司将土地和不动产无偿划拨给全资子公司,如何缴纳契税?

解答: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诚

十六、购销合同没有合同,只开具了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企业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十七、生产企业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

解答: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谢璐

十八、根据法院判决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什么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解答: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诚

十九、已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是否还需要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

解答: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吴成长

二十、工会经费没有按期缴纳是否征收滞纳金?

解答: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

非税收入处审核:郭菁菁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5月)

发布日期:2019-06-14

 一、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1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扣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需要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解答: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时,对同一开发项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文件依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额未超过20%的普通住房是否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五、纳税人购买房屋后又退房的,已缴纳的契税能否申请退税?

解答: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谢璐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谢璐

七、集体土地办理房产证,属于拆迁安置房,契税如何缴纳?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谢璐

八、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随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在增值税退税后办理退还?

解答: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谢璐

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报表如何填写抵扣?  

解答: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一、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文件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二、企业既雇佣退役士兵又有安排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否同时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三、非居民个人的境内工作天数如何计算?

解答: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四、纳税人补缴2018年的企业年金,该部分是否可以从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解答: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

符合上述情形的,需在所属月份申报计税扣除;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在当期申报期中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五、个人所得税公积金扣除超过限额后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六、企业发生差旅费津贴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

解答: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税发〔1994〕89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七、以现金和礼品方式支付劳务报酬,是否均应计入劳务报酬计税依据?

解答:以现金和礼品方式支付劳务报酬,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八、残疾人员取得的偶然所得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的规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九、纳税人取得生育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二十、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应当收汇?

解答: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审核:查君炜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4月)

发布日期:2019-05-15

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建筑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

解答:建筑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其中,月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

(一)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依照本公告所附《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执行。

(二)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道桥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道桥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拆迁工地按拆迁面积计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吕琳

二、资源税是否可以代扣代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规定,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周源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

解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四、 企业连续停产半年以上,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解答: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五、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诚

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或者飞机票,抵扣进项税额后,能否作为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参与计算,包含国内环节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七、有电影发行资质的影视行业纳税人,开具版权费的发票是否有免征增值税优惠?

解答: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八、香港企业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个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是按照收入减去净值计算?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九、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季初从业人数和季末从业人数如何填写?

解答: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数”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2019年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一、个人在公司任职多年,公司奖励个人一套房屋,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个人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解答: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或者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三、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是否可以追溯扣除?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四、纳税人发生教育捐赠,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五、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六、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在哪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解答: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七、安徽省残疾人取得所得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解答: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八、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解答: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十九、个人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股权收入?

解答: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周鹏飞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3月)

发布日期:2019-04-22

一、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进行实物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如何扣缴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三、个人自产自销蔬菜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四、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五、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取得的退伙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志亮

六、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征管科技和发展处审核:徐松林

七、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解答: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际税收管理处审核:邬昊苏

八、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复评?

解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纳税服务处审核:唐成成

九、纳税人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消防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

解答:对于各类易燃易爆、有害毒品、放射物品等危险品仓库、厂房和油库、液体、气体储罐区所必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纳税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或公安消防、劳动安全保护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仓库库区、厂房、储罐区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90)税政三字第183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一、政府拆迁房屋给予的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新房,新购置的房产契税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

解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诚

十二、矿山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免征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三、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四、某公司正在投建一批粉尘监测仪表及降尘设备,与财税 2018 84号文件附件目录里第10款的设备名称一样,但是发现该条款后有一个应用领域为“井工煤矿”,但是该公司只是一般的生产制造企业,能否适用这个优惠政策?

解答: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表内安全设备按照行业列示,对于可在不同行业中通用的专用设备,不受该专用设备所处行业和所列应用领域的限制。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五、 纳税人咨询2019年4月1号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是否分两年抵扣?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七、在2019年4月1号后开具原税率发票,税率如何选择?

解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八、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留抵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解答: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十九、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的,之前分期抵扣40%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李英浩

二十、缴纳工会经费时全部职工人数是否包含临时工?

解答: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

非税收入处审核:郭菁菁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2月)

发布日期:2019-03-18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二、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三、纳税人符合赡养老人的扣除条件,被赡养的老人年度中去世,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至哪个月份?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四、生产企业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

解答: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五、婚前女方购买的房产,婚后能否由男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六、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解答: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拨付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主管工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

非税收入处审核:郭菁菁

七、发生哪些情形,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解答: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八、纳税人收养孩子,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九、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还是按季申报增值税?

解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十、个人因公用车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十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以前年度享受优惠期未满三年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最新的优惠政策?  

解答: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的制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十三、纳税人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计入到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中?

解答: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郑宁

十四、 节能汽车如何征收车船税?

解答: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吴成长

十五、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需要本人去办理?

解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十六、对提前续保而无法同时缴纳次年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如何缴纳车船税?

解答:纳税人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缴纳车船税:

1.在次年续保时缴纳当年车船税;

2.在次年自行前往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当年车船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文件》(皖税发〔2018〕132号)

资源和环境税处审核:吴成长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如何计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销售额?

解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十八、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峰

十九、企业整体出售给另一家企业,不动产一并转给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二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提高后,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是否依然分开核算享受免征?

解答:不再分开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物和劳务税处审核:刘毅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

发布日期:2019-02-20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是否有限额规定?

解答: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非税收入处审核:黄平

二、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所取得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解答: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政策是否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段享受?

解答: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四、个人中奖的礼品按照什么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五、个人缴付的年金能否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答: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六、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有无税收优惠?

解答: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七、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八、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规定扣标准,是否可以在父母之间分配扣除?

解答: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九、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的首套住房享受还是银行首次贷款的房屋享受?

解答: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十、纳税人如何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解答: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十一、纳税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采集时,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只取得预售合同,如何填写对应信息?

解答: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十二、纳税人有哪些方式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采集?

解答: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十三、纳税人在A地有住房,在B地工作是否可以扣除B地的住房租金?

解答: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十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解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陶磊

十五、纳税人新购房屋,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房产税?

解答: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十六、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购房时间不一致,如何判断房屋的取得时间?

解答: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城

十七、纳税人异地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否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补缴?

解答: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谢璐

十八、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季全

十九、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

解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解西杰

二十、自然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租金,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是否能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解答: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货劳处审核:刘毅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2月)

发布日期:2018-12-26

一、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二、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四、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答: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五、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六、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文件依据:《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七、个人缴付的年金能否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答: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八、残保金是否有免征优惠?

解答: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保金的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非税收入处:黄平

九、纳税人没有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否也可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劳处审核: 刘毅

十、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1月)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三、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解答: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四、纳税人咨询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未抵扣,是否可以次月抵扣?

解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

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货劳处审核: 刘毅

五、涂料是否免征消费税?

解答: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货劳处审核: 刘毅

六、转登记纳税人的期末留底税额如何处理?

解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货劳处审核:刘毅

七、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

货劳处审核: 刘毅

八、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解答: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货劳处审核:刘毅

九、个体工商户从事水产养殖是否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解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十、10月份发放的薪资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0月)

发布日期:2018-11-06

一、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发生迁移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二、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三、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四、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 企业只能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注明“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

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

或服务时,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的备注栏的有什么要求?

解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进出口管理局: 查君炜

六、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原材料产生的下脚料收入是否要从研发费用中进行扣减?

解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七、总公司上年度认定为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八、外籍个人取得的伙食补贴是否仍然享受免征个税的政策?

解答: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个人所得税处审核:杨若锋

九、纳税人取得发票,发票专用章上的名称是简称是否可以使用?

解答: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征科处审核:曹大兵

十、纳税人异地租赁机械设备是否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解答: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征科处审核:曹大兵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9月)

发布日期:2018-09-21

一、个人为单位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解答: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二、纳税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除特别规定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四、企业在庆典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五、2018年10月份发放的工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解答: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8月)

发布日期:2018-09-17

一、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属于免税项目?

解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二、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企业有什么要求?

解答: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三、游戏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按照什么项目开具发票?

解答:企业经营网络直播,将制作的直播节目销售给网络直播平台,应按照广播影视服务中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缴纳增值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四、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发票,查询状态显示为失控发票,如何处理?

解答: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五、父母将房屋无偿过户给子女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六、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时,是否需要填写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解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编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七、企业与非正常户发生业务,如何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八、发票真伪由哪个部门鉴别?

解答: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征科处审核:曹大兵

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否需要缴销?

解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征科处审核:曹大兵

十、非独立核算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能否参与信用等级评定?

解答:《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纳服处审核:唐程程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7月)

发布日期:2018-09-05

一、企业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死亡,企业给予家属的赔偿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也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

企业给予家属的赔偿支出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张正超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他人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解答: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文件依据:财税〔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哪些情形应核定应税所得率?

解答: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四、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否调整?

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五、新成立的企业领用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否有限制?

解答: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尽可能实现税控设备网上购买,并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货劳处审核: 李英浩

六、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可以自己开具?

解答: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七、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中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车辆购置税?

解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劳税处审核:李英浩

八、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受到的环保单位的处罚之后是否还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解答: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九、外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货物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企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查君炜

十、出口货物,取得报关单,上面分别注明出口日期,报关日期,且日期不一致,以哪个日期为准申报增值税?

解答: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货物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文件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查君炜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6月)

发布日期:2018-06-14

一、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劳处审核:刘毅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解答: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文件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货劳处审核:刘毅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如何核算销售额?

解答: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货劳处审核:刘毅

四、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解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纳服处审核:唐成成

五、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解答: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以后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七、企业发生促销活动赠送礼品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八、企业工会经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九、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解答: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上述公告中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因此,融资回租、抵债、无偿赠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在“购进”的范围内。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5月)

发布日期:2018-06-14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是否需要分别核算货物及劳务、服务的销售额?

解答:不需要分别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货劳处审核: 刘毅

二、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行为如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货劳处审核: 刘毅

三、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解答: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货劳处审核: 刘毅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抗癌药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货劳处审核: 刘毅

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张正超

六、企业收到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用于研发费用的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解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七、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解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八、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费用直接打给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解答: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汇算清缴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

解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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