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如何处理?
日期:2019-07-3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地产项目,请问目前安徽省对车位在土地增值税中是如何处理的:
1.无产权车位,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作为转让房地产转让收入吗,相应分摊的成本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吗?
2.有产权的车位转让按转让不动产计算土地增值税吗?有产权的车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吗?
答: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