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日期:2019-08-2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公司通过招拍挂在环巢湖岸边购买了一地块,但是由于中央环保检查,该地块现在不予开发,该地块土地使用税可否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