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57号
合肥市***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W49F01T)
经我局对你单位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9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11723501~11723505、发票代码№3400202130,发票号码№06484359~06484513,金额15373840.46元,税额1998599.14元,价税合计17372439.60元。你单位于所属期2020年9月已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5373840.46元,缴纳增值税22377.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8.88元、教育费附加671.33元、地方教育附加447.55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9224.3元,共计缴纳各项税费33839.59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鉴于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故本次检查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