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77号)税收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1-09-0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名称:安徽国储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粮食储备业务,为取得财政补贴的粮储企业。我公司被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文件的附件名单内,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没有附件名单,当地税务局认为我公司不在减免名单之内,不能享受减免政策。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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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