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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税务局:某一项目公司承建PPP项目,采取BOT模式,在建造期间根据工程完工进度确认建造收入,但是该笔建造收入未开票、无回款(无应收账款往来),且该项目工程转让给政府时是无偿的,从税法角度,该笔建

标题 增值税

内容 请问,某一项目公司承建PPP项目,采取BOT模式,在建造期间根据工程完工进度确认建造收入,但是该笔建造收入未开票、无回款(无应收账款往来),且该项目工程转让给政府时是无偿的,从税法角度,该笔建造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办件编号 JZXX20210901326 提交时间 2021-09-22 14:1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在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进行申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工程完工进度确认的建造收入,虽未开票、未收款,但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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