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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税务局:没有委托任何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声明

声 明

发布时间 : 2021-10-12  08 : 14   来源 : 宿州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依据以上规定,契税不属于法定代扣代缴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及所属机关没有委托任何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因此契税须由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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