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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税务: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原创 宿州税务  宿州税务  2022-03-25 15:39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开始确认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我们整理了咨询较多的疑难问题、易错问题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供纳税人朋友参考。

申报提醒

一、注意及时取得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费用在2021年度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21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进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应制作、梳理相应台账,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及时调整相应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及时整理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目录》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咨询问题

一、哪些企业需要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有哪些?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上门申报两种方式,建议选择网上申报。

(一)网上申报。12366电子税务局具备纳税申报、更正申报、解缴税款等功能,提供申报校验、风险提醒等服务。汇算清缴期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申报或者更正申报。

(二)上门申报。12366电子税务局无法申报或者更正申报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三、如何选择汇算清缴申报表?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汇算清缴。

一般企业(不含小型微利企业)主要填报以下报表: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4.《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5.《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7.《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二)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汇算清缴。

(三) 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汇算清缴

四、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五、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如何确定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七、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科技局、民政局、经信局等),只要符合县级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我单位研发活动中领用材料占比较高,形成产品后对外销售,其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九、我单位2021年末预提年终奖金,2022年春节后发放,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企业应按照工资薪金的相关税前扣除政策处理。如2022年5月底前发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这笔年终奖可以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发放,则不能在2021年度扣除。

十、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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