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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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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日期:2019-11-1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我企业于2017年成立,现决定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因前期公司研发领料与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支出列入“生产成本与制造费用”进行核算,现通过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进行各期间研发用的归集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另:若2017年-2018年账面未发生研发费用,仅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符合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比例的要求,是否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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