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111
日期:2019-11-1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关于进口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需要省科技部门认定后,在税务局备查。我公司进口技术485万一开始不清楚有此项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也没有提醒,所以先缴了首笔款140万元外汇的增值税,后来知道后在省科技厅进行了认定,符合条件可以享受。2004第825号及2014第107号文件,请问我公司可否对前面140万元首付款缴的税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最新的纳税服务规范,自2019年11月1日起,上述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具体征管中建议核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