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合伙企业注销
日期:2019-10-3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您好!合伙企业注销的操作流程及资料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六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一)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清税注销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
(三)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具有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六)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七)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的,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
(八)其他需要办结的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票领用簿》、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三)依法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定注销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五)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六)破产企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有关报送资料的要求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二条规定: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