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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单位没有出售成品油资质,可以开具成品油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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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单位没有出售成品油资质,可以开具成品油发票吗?

日期:2019-10-30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单位从甲方抵款收到的成品油(润滑油),现单位不自用,需要出售,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成品油(润滑油)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一般纳税人:建议自开发票,税务机关一般不予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

一般可以领购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针对于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才可以开具,建议核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要求。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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