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超12个月发票红冲问题
日期:2019-10-22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2018年9月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2019年10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企业可以在2019年10月进行发票红冲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开具,没有时间限制(含跨年)。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