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税官,固定资产的一次性加计扣除,能否由企业来自行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来适用,比如我公司当年度同时购置了两台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机器设备(A设备、B设备),能否A设备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不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解读规定:“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因此,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