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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注!带人的建筑用营改增前的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和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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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带人的建筑用营改增前的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和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吗?

日期:2019-10-17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1、营改增之前取得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采用简易计税;2、带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综合1和2,带人的建筑用营改增前的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和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针对的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不是“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以下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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