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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注!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

09-29 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 我要评论

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辖区一家企业的股东(二名自然人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另外二个自然人。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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