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购销合同)缴纳的疑问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果企业的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对购销合同按账簿上的购销总金额(全部购货和销售金额 包含增值税税金) 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账载分别记载购销金额和增值税,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如企业的印花税未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则应按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我司为分公司,只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请问印花税缴交事项:
1. 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无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若需要,是否按不含税缴纳?
2.我司与客户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只有授权经销商合同,合同上并无真正的销售金额,只有用于考核经销商资格的承销金额(人民币不含税)。客户直接在我司网站下电子订单(含税),出货后系统自动抛账,价税分离。请问,我司销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该是什么?我司是否适用不含税的金额计税?
恳请回复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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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企业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发票也属于收付款凭证。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