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分立中的增值税征收范围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目前公司进行派生分立,公司的注册地在A市,房产在B市,工商分立已经完成,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房产由原来的公司分立到新设的公司,因原公司的债务均与主营业务工程项目相关,在分立房屋资产时未分立相关负债(因无相关联负债),请问一下没有分立负债是否符合上述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附件为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分立行为,也是只分立了资产,没有分立负债)
附件
南方泵业分立负债.pn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无法准确了解您企业重组的具体情形,若属于文件规定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建议可以进一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