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
事项简介:A为母公司,B为A公司的上市控股子公司,A分别参股甲、乙、丙三家公司40%股权,现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后乙公司、丙公司注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当企业合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和丙公司,适用以上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丙公司完成后12个月内,B公司拟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吸收合并A公司(A公司注销)。
问题1:请问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是否还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条件。
问题2: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丙公司是否还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