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企业政策性搬迁,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将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毕竟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只能填列五年内的亏损)?还是只要被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企业政策性搬迁后就可以自动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开始执行后,企业是否还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40 号 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才可以作为政策性搬迁并按该文件规定在搬迁完成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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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上述不需要另外办理。但仍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