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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的界定

09-29 我要评论

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的界定

留言时间:2019-12-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但仅在一个单位缴纳社保,未缴社保的单位(有聘用合同)发放的所得如何界定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1、未缴社保的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是否可以?

2、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是否可以分别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分别纳税?恳请回复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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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可以分别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纳税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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