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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内部食堂对外招待是否视同销售

09-29 我要评论

内部食堂对外招待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内设食堂(无营业执照,主要用于职工就餐)发生的外部招待,是否要视同销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贵单位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餐饮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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