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政府给企业的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留言时间:2019-11-2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政策性搬迁政府给企业的补偿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2、如果不可以,如何纳税,要交哪些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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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
二、增值税:
1)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如果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3)如果是机器设备的补偿款
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按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款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附加税(产生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优惠: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水利建设基金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五、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六、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