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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2020年个人所得税大连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2627.76

2020年个人所得税大连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2627.76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更新本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为2627.76元,但是咨询12366咨询热线和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反馈:均未收到关于该金额变动的文件通知,计算基数仍为21897元,以此得出的新本地区月公积金可扣除上限为2627.64元。请问具体计算个税时应以哪个数据为准呢,是2627.76还是2627.64呢?对于最新数据是否有相关文件出台呢?

附件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截图.PNG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中公布:“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1897元”。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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