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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口罩捐赠相关问题

09-29 口罩捐赠相关问题 我要评论

关于口罩捐赠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为机械产品一般纳税人,1、A企业疫情期间,接受境外投资B公司捐赠口罩价值RMB5000元,同时并缴纳进口增值税650元(暂定B公司承担),A公司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A公司将650元进行抵扣,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5650元,当否?


2、因疫情蔓延,海外口罩紧缺,A又打算向B 捐赠口罩价值3000元,取得1%进项税额30元,同时发生运杂费300元,先咨询该事项全部涉税事宜包括A或B .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接受境外捐赠

   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若未用于下列不得抵扣范围则可以抵扣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向境外捐赠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您企业口罩捐赠对象若为境外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发生的此项捐赠属于向境外机构的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捐赠范围,其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向境外捐赠建议您明确具体咨询问题后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解答。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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