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开具废钢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19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项目:钢结构、彩板制作;铆焊加工。没有销售废钢的经营内容。公司采购原材料为钢板等钢材,生产钢结构件产生的废钢边角余料销售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收购公司,请问 我公司是否允许开局13%税率,品名为 “ 废钢”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发票开具项目应当是经营范围之内的,临时超范围经营的业务,并且开票系统中税务机关已认定的业务范围中有此项,可以自行开具(原则上已认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企业工商经营范围确定),开票系统中无此项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其规定增项或代开发票。若属于日后长期从事该业务则需要到工商办理增项,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增加该征收品目后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