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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助力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在线访谈

“助力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2020-04-15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为宣传落实好国家近期出台的助力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辅导企业做好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持续优化大连税收营商环境,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梁维忠,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树桢,副处长张铭,以及胡德梅、杨林五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

嘉宾: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通过这一平台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梁维忠总审计师,您好。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今年疫情发生后又出台了抗击疫情的优惠政策,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梁维忠总审计师:2019年,为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年疫情发生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梁维忠总审计师:今年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系列举措,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大支持。

主持人:刘处长,您好。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咱们税务局在优化服务、便民办税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刘树桢处长:2019年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包括表单说明)共计12张,同时取消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刘树桢处长:现在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我局不断创新理念,优化服务,最大力度保障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接触式”申报工作稳步推进。一是优化申报系统确保汇算清缴有序开展。新版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公布后,我局第一时间与软件公司联合开发本地网络申报系统,满足纳税人对新版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的个性化需求,经过反复测试后按时上线运行。二是梳理当年度下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三是积极开展“非接触式”培训辅导。

刘树桢处长:一方面我局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的优势,采用网上直播方式面向全体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表填报培训。另一方面制作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视频微课,将在“大连税务企业号”、“大连税务”公众号进行发布,为税务工作者和纳税人快速理解掌握新报表提供了“随叫随到”的“手把手”指导。接下来,我处将进一步加大“非接触式”培训的力度,加强操作辅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确保“抗疫”和“汇算”两不误。

网友:我们单位在疫情期间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单位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进行税前扣除。

主持人: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嘉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网友:听说2019年小微企业优惠力度很大,如何判断我们公司是不是小微企业?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行业类型,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网友: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是截止到5月31日吗?

嘉宾:目前没有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通知。如果后续总局出台了相关规定,我局会第一时间在大连市税务局网站上发布,请您及时关注我局网站的最新文件。

网友:小微企业标准提高后,我们公司第一次可以享受小微政策了,优惠的金额应该如何计算?如何申报?还需要去税务局备案才能享受吗?

嘉宾: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税。此项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通过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如果您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年度申报时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网友: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在填报顺序上有变化吗?

嘉宾: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为了保证您能及时足额享受小微企业等各项优惠,我们将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与所得税申报进行了关联。请先进行财务报表报送,然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为了让您快速了解填报顺序,我们制作了图文并茂的《大连市年度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查账征收类(非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操作指引》,通过“大连税务订阅号”和“大连税务企业号”进行推送,并将操作指引放到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的通知公告中。

嘉宾:这份操作指引着重对会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顺序、年度申报表的表间数字审核等进行了讲解,对每一个步骤做了截图示例,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可以先阅读操作指引,这样可以方便您进行后续的汇算清缴申报。

网友:2019年我们公司有三个研发项目,一个成功申请了专利,另两个失败了,请问失败的研发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您单位可按规定归集失败研发活动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网友: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我公司可以选择按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吗?

嘉宾:企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但需要注意,因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优惠,所以建议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我们已经为您设定享受最优的小微政策。

网友:公司在2019年通过公益组织给扶贫地区进行了捐款,但是超过公司当年会计利润的12%,汇算时是不是得结转到2020年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因此,您公司可以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据实扣除,不需要结转到2020年。

网友:我们企业既从事制造业,又有批发零售业业务,请问怎样判定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119号文件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您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网友:企业在近几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今年汇算清缴申报还有这个功能吗?

嘉宾:近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税务部门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现在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我局已结合修订后的汇算申报表变化内容,对风险提示系统进行了升级,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非接触式”风险扫描服务。

网友:我单位是一家生产企业,在2019年使用一批自产产品进行广告推广,在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和申报时应该如何处理和填报?

嘉宾: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会计上不会形成债务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仅仅是一种资产的消耗,不作为收入的实现,只是确认为一项费用或损失。但税收上因其“资产权属”发生了改变,所以要视同销售的实现进行调整。结合新申报表的修订内容,您首先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相应栏次进行视同销售的填报,然后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相应栏次进行税会差异的二次调整。同时,还应当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第一列“本年支出”栏次进行填报。

网友:我们是一家小型家具生产企业,2019年为扩大生产购置了一些设备,听说好像可以一次性扣除,不用按年提折旧了?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因此,如果您单位购置的设备单位价值没有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如果您单位购置的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可以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网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的时候应当如何确认收入?

嘉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时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网友:单位2016年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但财税〔2014〕84号文件到2018年底已失效,请问我单位2019年度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2019至2023年度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保洁公司,主要为小区居民提供保洁服务,但也为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请问我公司2019年取得的收入都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嘉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为社区和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应当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为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收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没有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网友:我公司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今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了一些设备,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可以适用的政策么?

嘉宾: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网友: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嘉宾: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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