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减资的涉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09-08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方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5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问题中提到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规定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得互相弥补亏损,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除非投资企业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清算,否则投资企业也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或确认投资损失。
第二,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