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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调整残值率的涉税问题

调整残值率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4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原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现根据实际情况打算调低残值率 为0 ,即折旧时不留残值。方式1,21年只对新购入资产残值按0来预计折旧,原资产不做调整。方式2、21年对新资产残值按0计提折旧,对于原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 和在提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也调整为0,同时相应增加21年的折旧额。这样做,都可以全额在当年税前扣除吗?以上问题,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您企业原已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固定资产不得因调整残值率而变更预计净残值。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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