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按合同报价内容开具发票可否
留言时间:2020-09-24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为工程机械车制造公司,日常是以台为单位向客户销售并开具发票的。现与B公司签订销货合同2台机械车。B公司以合同报价中含有 自动识别系统为由(识别系统与发动机、轮胎等是车的必要组件),要求A企业将发票内容分为两项:机械车2台,软件自动识别系统两套。发票总计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一致。请问A可以以这种方式开局发票吗?是否存在违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应按照实际业务据实开具。若您将机械车的组件分别销售,则应在发票中分别体现。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