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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支付境外的损害赔偿支出涉税问题

支付境外的损害赔偿支出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3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定制一套部件,双方签订采购定制合同。B公司开始制造。 A公司因为市场需求不足原因,不打算购入该部件,并立即通知B停产, B公司就已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向A提出赔偿金请求。A对赔偿金给与认可。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因为属于专项定制产品,A不需要,B只能对其半成品做报废处理。请问境内A向境外B支付赔偿金时需要履行何种税款扣缴义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5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双方未履行采购合同,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单位不来华,如果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否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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