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对方居民如果其营业执照显示地址为另一国家 是否会影响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留言时间:2019-10-12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如果一家公司注册在国家A(第三国且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但是其实际管理机构,人员,业务,办公地点均在国家B。并且被国家B认定为其税收居民,并在国家B申报税款。国家B与中国之间已签订税收协定,根据该协定,国家B的税收居民只要符合“受益所有人”要求,可对其来源于中国(大连子公司)的股息所得享受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在该案例中,假设该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要求,即使其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为国家A,是否仍然可以按照国家B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享受股息所得的协定待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1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是否能享受与B国的税收协定,应先确定该企业是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专家已电话与诉求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