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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请问固定资产报废残值如何缴纳增值税,有相关法条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09〕9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您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取得残值收入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