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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请问固定资产报废残值如何缴纳增值税,有相关法条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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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请问固定资产报废残值如何缴纳增值税,有相关法条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09〕9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您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取得残值收入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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