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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印花税的缴纳

09-30 印花税的缴纳 我要评论

关于印花税的缴纳

留言时间:2020-03-05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请问,我司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我们自己没有运输工具,接到客户委托后,我司会联系运输企业,承运到港或离港货物至客户工厂这段的行程,车队给我司开具9%的运输发票,我司与客户结算时,给车队开具9%的运输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司收到和开具运输发票都需要交纳印花税么?作为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之间签的是代理合同,不应该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我们开给客户的发票还需要交纳印花税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因此,您收到和开具的运输发票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代理费不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因此无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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