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31号)
发布时间:2020-12-03 1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大连凯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大税三稽罚告〔2020〕8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郝佳 0411-8406008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大税三稽罚告〔2020〕8号
大连凯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211MA0U9X2M6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月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0年1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涉税情况开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第四季度停止纳税申报,2019年4月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购进货物名称仅有航天金穗软件、生活服务*刻印,销售内容却包括木制品、木门、非金属矿物质、办公用品、计算机、保险柜、咨询服务费等,购进与销售品名不符,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