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动迁给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比如修建道路或桥梁等,因工程需要而动迁沿线的供暖和供水管线、树木、厂房和设备等,给产权单位的补偿款,包括经营性损失、不动产赔偿等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