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5-26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请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申请(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急盼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综上,存在上述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不需要纳税人申请。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