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7-14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总公司是设立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总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优惠目录【财税 (2021) 30号】,适用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那旗下所设立的大连分公司是否也可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若符合,大连分公司应如何办理享受以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是按照50%,分机构分摊剩下的50%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6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