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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中就地缴纳标识的填写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中就地缴纳标识的填写

留言时间:2022-07-12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表中有一栏“就地缴纳标识”,请问“是”与“否”分别是什么意思,如何鉴定填“是”还是填“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13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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