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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合伙企业所得税优惠

09-30 合伙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要评论

合伙企业所得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2-07-16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请问 :合伙企业也是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为什么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呢?公司和个体都可以享受,单独把合伙企业排除在政策之外, 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这是不是一个执行政策中的过度解读、过分咬文嚼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1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综上所述,文件仅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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