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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境外企业不派人来境内,劳务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税金

留言时间:2022-08-1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境外企业不派人来境内,劳务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18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由于购买方在境内,即使是劳务实际发生在境外,也认定为“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境内支付方)需要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有其他特殊事宜,请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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