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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税务局: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12008565703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

内容:

本人于2021年5月份还清了第一套住房纯公积金贷款,因符合改善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第一套未卖出的情况下,又购置了一套住房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房屋贷款两种组合贷,我想咨询一下,最后购置的这套住房能够专项附加中申报吗?

咨询人:

杨先生

咨询时间:

2022-01-20 08: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1-20 15:1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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