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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491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4 17:43: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DAHHXE)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746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取得沈阳贵通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2100172350,发票号码为05502431,金额58,252.43元,税额1,747.57元,价税合计60,000.00元,货物名称为*工艺品*礼品;取得深圳市龙华区郝记餐饮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44031800104,发票号码为12691893,金额2,718.45元,税额81.55元,价税合计2,800.00元,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餐饮服务*餐费。

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62,800.00元,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2100000120062922484)及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3000121071574015)及清单;

(四)我局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和2021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874号)和(穗税三稽税通〔2021〕784号),要求你单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你单位确认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无法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五)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涉及的金额合计62,800.00元不得作税前扣除,应调增2018年度所得额62,800.00元,该单位已申报2018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9,081,651.26元,本次调整后2018年度所得为-9,018,851.2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74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74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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