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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 年第483 号送达公告)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 年第483 号送达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机械加工部: ( 纳税人识别号:9244***8808879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716 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 年1 月9 日至2021 年8 月17 日对你(单位)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 年3 月期间,取得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 份,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55340883 至55340887 、55341365 , 金额合计557,155.82 元,税额合计94,716.48 元,价税合计651,872.3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铝棒、铝排、黄铜排、不锈钢管等(详见《广州市黄埔区***机械加工部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94,716.48 元,于2017 年6 月和7 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557,155.82 元,于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二)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协查编号:24403000119102406250)及清单;

(四)我局于2021 年8 月12 日向该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1〕808 号),要求该单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该单位确认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无法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五)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3 号)中“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及的税额合计94,716.48 元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应补缴增值税合计94,716.48 元,其中,2017 年6 月(税款所属期)为63,187.22 元、2017 年7 月(税款所属期)为31,529.26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630.16 元,其中,2017 年6 月(税款所属期)为4,423.11 元、2017 年7 月(税款所属期)为2,207.05 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2,841.50 元,其中,2017 年6 月为1,895.62 元、2017 年7 月为945.88 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 号)和《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 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894.33 元,其中,2017 年6 月为1,263.74 元、2017 年7月为630.59 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 年第48 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 号)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及的金额合计557,155.82 元不得作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度所得额557,155.82 元,同时调减本次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1,365.99 元,你单位

已申报201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544.06 元,本次调整后201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54,333.89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79,266.86 元,已缴个人所得税427.20 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8,839.66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 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71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 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716 号)正本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机械加工部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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